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代理人本身」為法律行為。
例如:甲授與乙代理權,請乙代為租賃汽車一部。乙以甲代理人的身分,與乙成立租賃契約(即由甲為承租人,乙為出租人),此時乙的行為,就是自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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