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通常保護令
聲請程序
審理程序
通常保護令
「
民事保護令
」的一種類型,由
被害人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或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以
書面
向
法院
提出
聲請
,經法院
審理
後
核發
之。「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聲請程序
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審理程序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相關條目
民事保護令
申請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跟騷行為
民法
,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