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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的一種類型,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核發之。「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聲請程序

  1. 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 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審理程序

  1.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 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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