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

也可稱「連帶給付」,多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民法第272條),亦即任何一個債務人債務還沒全部履行完畢前,對債權人都負有給付全部債務的義務

例如 甲、乙對丙負有100萬元的連帶債務時,丙可以選擇同時或先後對甲、乙兩人或其中任何一人請求給付小於或等於100萬元之金錢,甲、乙的給付責任只有在丙受到完全的清償時才能夠免除。

連帶債務之成立,限於依明示或法律規定,而默示之意思表示不適用。

案例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之規定,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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