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被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有過失即可請求完全之賠償,不必再證明加害人有故意,因此從歸責原理而言,過失是最基本的責任條件,更能說明責任的意義,故學理稱為過失責任主義。
民法第184條以下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即採行「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