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當果實還在樹上時,根據民法第66條規定,果樹的主人還是依舊是果實的所有權人,因為這棵果樹長在主人的土地上,所以是不動產的出產物,屬於不動產的一部份。而果樹上的果實也是樹的一部份,因此所有權人當然是樹主人,即使果實脫離果樹,根據民法第 766 條規定,果實是天然孳息,所有權原則上也屬於樹主人。
但是根據民法第 798 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所以如果果實是自然掉落在鄰居家的院子裡,此時果實的所有權就會變成鄰居的;但如果隔壁是公有土地,則果實的所有權依然還是樹主人的。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