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對話意思表示係指無法直接進行交換意思表示,僅能「間接」為意思表示,例如 以書信或傳真方式為意思表示。
非對話意思表示以該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為到達主義。即於該意思表示使用之工具,已進入受領人得支配之範圍之時,而為受領者可了解之狀態,為意思表示生效之時點。
例如 買家(買受人)以寄信方式表示願以300萬購買某房屋,則該意思表示於通常時間(如上班時間)投入賣家(出賣人)之信箱,發生效力,但非通常時間送達(如半夜),則以隔日能收信之通常時間為生效時點。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