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的預備合併之訴

共同訴訟中,一原告與他原告的請求,或對一被告與對他被告的請求,是以預備關係結合的訴訟型態。

例如:甲將他對丙的債權讓與乙後,由甲、乙共同起訴,先位主張乙為債權的受讓人,請求丙應向乙給付,備位主張如法院認為債權讓與無效,甲仍為債權人,請求丙應向甲給付

或如:甲以乙的名義向丙借款,屆期不還,丙可以甲、乙為共同被告,先位主張乙為債務人,請求乙返還借款,備位主張如法院認為乙並未同意甲以其名義借款時,請求甲返還。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