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合意停止訴訟」可分為以下兩種:
如果當事人在合意停止後4個月內沒有向法院表示要續行訴訟,就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第19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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