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之訴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由夫以外的其他人受胎而生的子女,依法仍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與真實血統有違,故賦予夫或妻有否認權,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的時候起2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該等訴訟即為否認子女之訴。

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應為被告的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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