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免為假執行

判決主文有「准原告為假執行」時,法院可以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避免被告之財產遭受假執行,亦即在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被告依判決主文所宣告內容,預先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就可以不被假執行,以平衡原告與被告間之權益(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民事訴訟法 第392條
  1.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2.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3.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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