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判決的羈束力」、「判決自縛性」,即為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得將已宣示之判決自行撤銷或變更。「羈束力」羈束的對象是「法院」,而且是作成這個裁定或判決的法院,不包括上級法院或是其他同級法院。
判決之羈束力於每一審級終局判決時均會發生,故和解成立後,和解法院受其羈束,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銷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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