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第169條第1項法人合併…等)後,由法律規定的承受訴訟人(例如: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人合併後的存續法人等)向法院表示以承受訴訟人的地位繼續原來當事人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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