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變更(民事)

原告起訴後,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以對被告之新訴代替原有之訴,亦稱「訴訟交換之變更」。

訴之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此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一變更,即為訴之變更。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之訴者,為訴之追加。凡訴之三要素,於訴訟進行中有一追加,即係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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