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相對論
此說由學者邱聯恭提出,其主張由於民事訴訟法採
處分權主義
,
原告
有主導特定
訴訟標的
之權能及責任,而認為原告可選擇:
「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以實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類似
舊說
)
「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
新說
)
效果
法院
受
原告
特定訴訟標的之方式拘束。
相關條目
訴訟標的
民事訴訟法
,
訴訟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