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舉凡審判以外有關司法之行政事務均屬之。
因此,凡關於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機關之設置配備、司法管轄區域之劃分調整、司法經費之籌撥分配、司法人員之任免考核、司法裁判之執行、司法風紀之整飭、司法效能之促進、監所之設施、律師之登錄等事務,其性質均屬司法行政事項。而對於此類事項之指揮監督,既概稱之為「司法行政之監督」。(法組第110、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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