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

大法庭制度是係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

大法庭制度透過對於個案的拘束力以及歧異見解的提案義務,構建成縱向以及橫向的拘束效力,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

影響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

  1. 判例:僅有要旨而無全文的判例將停用。未停用的判例已無通案拘束力。
  2. 決議:不再以決議制度統一法律見解。現有見解仍可當參考。

運作流程

大法庭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之裁定,明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提案庭必須依照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作出該案的終局判決(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0)。

法律爭議

  1. 歧異提案。
  2. 原則重要性提案。

30天徵詢

歧異提案前,應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以判斷是否提案大法庭。

言詞辯論

  1. 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強制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表達意見。
  2. 必要時,得委任專家、學者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宣示裁定

  1. 辯論結束30天內宣誓。
  2. 得公布不同意見書,讓不同於裁定的見解,能留下供大眾參考。
  3. 此次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所提的案件有拘束力。
  4. 未來他案若有不同見解,可再提案,挑戰此次見解。

終局裁判

承審庭依大法庭裁定的見解,作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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