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院是相對於通常法院的概念,非依憲法第77條及第82條規定,但仍屬國會以立法設置的法院。
例如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設置初級與高級海上捕獲法庭,法庭成員得以法官以外之人如軍官或外交官擔任,與普通法院的組織設置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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