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通念

指在正常環境及情況下,社會公眾(社會上多數人對同一事物)通常所具備的認知、觀念、判斷或感覺,常見於各類裁判法律文書中,用以解釋個案狀況是否符合法律的規範。

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就以社會通念詮釋性騷擾行為:「如上司、部屬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接觸身體外露部位之行為,因帶有性暗示而屬調戲他人,且在該等身分關係下,因足以引發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構成性騷擾之行為」。

又如 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跟追是否具備正當理由應「綜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被跟追人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跟追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社會通念之容忍尺度正是跟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與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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