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對於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就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制措施。
一般處分實質上亦為行政處分,就規制之事件方面,雖同屬對「具體事件」為規制,但因其所規制之「對象」與行政處分不同,乃是透過「一般性特徵」之認定,得知該一般處分之相對人之範圍,如相對人可確定或可得確定,即可認為係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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