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行政法)

就行政法上之意義而言,乃指行為人依法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消極的不為履行法定之義務。

例如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回覆人民核准與否卻未回覆,依訴願法第2條之規定得提起訴願救濟之。

就字面上,「不作為」指的是「沒有去做」;在法律上,你可能還會想知道刑法上的「不作為」,請參見不作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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