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
係指
行政行為
對人民課以一定之
義務
或
負擔
,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
行政機關
所追求之目的之間,必須有合理的連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連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法明文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4條:禁止
附款
與
行政處分
間有不當連結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例如
發給外國人觀光簽證,但禁止在我國境就業工作之附款。 手段跟目的間需要有正當合理之關連。
行政程序法137條第1項第3款:禁止行政契約的
對待給付間
有不當連結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
行政契約
,互負給付義務者,人民之
給付
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例如
公費醫學系學生由政府補助學費至畢業後,該生須到偏遠地區執業年限。人民給付跟行政機關之給付須有實質關連性。
相關條目
行政法總體系
不當聯結
行政法
,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