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

係指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之間,必須有合理的連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連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法明文依據

  1. 行政程序法第94條:禁止附款行政處分間有不當連結
    •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例如 發給外國人觀光簽證,但禁止在我國境就業工作之附款。 手段跟目的間需要有正當合理之關連。
  2. 行政程序法137條第1項第3款:禁止行政契約的對待給付間有不當連結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人民之給付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例如 公費醫學系學生由政府補助學費至畢業後,該生須到偏遠地區執業年限。人民給付跟行政機關之給付須有實質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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