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

行政訴訟中,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中央機關、地方機關訴訟行為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例如 臺北市政府的市長、經濟部的部長、臺北國稅局的局長。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