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
在
行政訴訟
中,代表
法人
、
非法人團體
(如
合夥
)、中央機關、
地方機關
為
訴訟行為
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例如
臺北市政府的市長、經濟部的部長、臺北國稅局的局長。
相關條目
非法人團體
推定過失責任
行政法
,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