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造物

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簡言之,公營造物的概念其實就是人和物的結合體,並著重在人與物之間的利用關係。例如 圖書館、公立醫院、殯儀館、動物園、監獄等等。

公營造物機構並非公法人

和公營造物同樣為人與物的結合體,但不具獨立的法人格。性質僅為行政機關而非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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