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規定(行政法)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上面所稱強制禁止規定,於民法、刑法及公法領域也常見,而成為聯繫私法公法之管道。又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是否無效,可區分為:

舉例而言,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不得有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借貸之行為,如違反該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上開法規予以警告,並不代表放款或存款行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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