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交通裁決

廢棄取消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作之處罰決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篇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相關規定,行為人如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交通裁決,得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倘該交通裁決有所違誤,係由原處分機關為撤銷之處置或由管轄法院為撤銷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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