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用物

又稱之為「營造物使用公物」、「公營造物使用物」。行政法上一般所謂「營照物」係指行政主體為了供一定目的用途,結合人與物所形成之繼續性設備之總體,便構成營造物之公物,即公營造物中「物之成分」。

例如 飛機場、港口、博物館、圖書館等皆屬營造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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