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授權原則

以委任關係為例,受他人委任的人(即受任人),得為該他人(即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一些特定的法律行為,受任人就必須得到委任人的特別授權,才可為之。

例如 行政訴訟中,受當事人一造(甲)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乙)就其所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利。但是對於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特定的訴訟行為,因為會對委任人甲的權益造成終局決定性的影響,因此,訴訟代理人乙就上述特定的訴訟行為,必須得到甲特別委任或特別授權,才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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