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人民請求權利救濟之管道,於行政救濟領域可見於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

例如: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依同法第 83 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經異議及申訴程序後,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