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

探礦權採礦權。視為物權,除《礦業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礦業權不得分割。但有合辦關係,合於礦利原則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割之,其面積不得小於第7條所規定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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