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
一
縣
的最高
行政機關
,設
縣長
一人,由縣民選舉產生,綜理縣政。分設民政、財政、建設、教育等局;社會、農林、兵役、地政等科;行政、人事、主計等室。
相關條目
地方政府
自治團體
省轄市
縣長
縣轄市
行政法
,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