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是對於違反行政義務者所科處的行政制裁,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必須有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作為依據,始得為之,此即所謂「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罰法第4條即為「處罰法定原則」的明文規定。
行政罰法第 4 條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