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是一種不利的行政處分,且具有制裁性,所以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此與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所作的「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不同,因其目的不在處罰,所以不適用行政罰法。
依《行政罰法》第1條與第2條規定,行政罰的種類有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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