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被錄用,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試用期的原意是在正式錄用前,探察、考核其才能和勝任程度,試用是雇主勞工之間「雙方試用」,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例如 試用期期間,雇主不滿意要求勞工離職,雇主依然須給付原定的薪資,因為那是勞動契約中你所應得的酬勞。

勞基法下的基本保障

  1. 基本工資的保障
  2. 加班薪資
  3. 每日工作時間
  4. 午餐時間與休息時間
  5. 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
  6. 病假次數
  7. 健康保險
  8. 職災保障
  9. 政府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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