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

雇主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

通常所謂資遣,多針對勞工而言,但教師或公務員如符合法定要件,亦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15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資遣注意事項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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