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行政)

不得使尋求法律救濟的人民處於較原有處罰更不利的法律地位。

例如 撤銷訴訟判決,如是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的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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