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全強制執行的特別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即是。
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假執行與行政訴訟性質相牴觸,因此未準用假執行之規定。假執行是就財產上給付暫時預為執行,避免以訴訟拖延權利實現。就此目的而言,似無與行政訴訟性質相牴觸之處。真正問題在於,因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執行名義中,並未納入假執行宣告,基於執行名義法定主義,即使法院為宣告,也無法強制執行。所以就結論而言,還是無法以假執行宣告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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