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佐人(行政)
依行政訴訟法 第 55 條之規定:
當事人
或
訴訟代理人
經
審判長
之許可,得於
期日
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另可參見
輔佐人(民事)
、
輔佐人(行政)
相關條目
輔佐人(民事)
輔佐人(行政)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