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佐人(行政)

依行政訴訟法 第 55 條之規定:

  1.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2.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另可參見輔佐人(民事)輔佐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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