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以產生訴訟上效果為直接目的之當事人合意。當事人間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就現在或將來發生訴訟法上或強制執行法上一定之法律效果為目的,所成立之法律行為。訴訟契約並非訴訟法上的立法用語,乃是學理發展的結果。
如 限縮爭點之合意、證據契約等。
訴訟契約可進一步分為廣義及狹義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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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 | 廣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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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 | 當事人間所為使其主要法律效果發生在訴訟法領域者,而不包括對於強制執行程序發生作用者 | 複數當事人間對於訴訟相關事項,於訴訟前、訴訟中或強制執行前、強制執行中所為得使其主要法律效果發生在該等程序者 |
契約主體 | 訴訟上當事人間成立之契約 | 將第三人納入訴訟契約之主體範圍 |
合意之方式 | 限於對立合意型之訴訟契約(即兩造互為意思表示之合意) | 包含平行合意之訴訟契約(即一造當事人向法院為意思表示,他造當事人向法院表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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