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查證
警察
於[刑法: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合理懷疑其有
犯罪
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
生命
、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
陰謀
、
預備
、
著手實施
重大犯罪或有人犯
藏匿
之處所者。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相關條目
合理懷疑
臨檢
警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