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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買受人受領遲延) ==== * 出賣人能證明買受人受領遲延者,關於買受人於受領遲延期間內之車輛的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出賣人並得請求買受人賠償保管汽車之必要費用。 * 買受人遲延受領後,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買受人不於所定期限內受領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 * 前項情
- 附隨義務
- 益**的保護,一般而言包括: * 照顧義務:如[[行政法:雇主]]為[[受僱人]]投保 * 保管義務:如[[出賣人]]於交付前之保管義務 * 協力義務:又稱協助義務,如業主提供工程承包商施作場地 * 保密義務:或稱不作為義務,如醫生不洩漏病患的[[隱私權|隱私]] * 保護義務:保護履行
- 過失(民事)
- 象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責** \\ <wrap info>例如</wrap>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32條第1項)、借用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68條第1項)、留置物保管之注意義務(民法第933條) <wrap info>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刑法:過失]]。 」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