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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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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舉行會議、演講或其他群眾活動。 * 客觀:須是多數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集合,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刑法:聚眾|聚眾]]活動.其目的在於使人民可共同相互交往、交流。
警察職權 @警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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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 ~~ ====== 警察職權 ====== 係指[[警察]]為達... 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
警察法規總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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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 * 進入空間 * [[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 警械使用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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