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動力交通工具", description="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是指藉由汽油、柴油等引擎或電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車等;反之,若是單純藉由人力或獸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馬車、牛車、一般的自行車等,即非「動力交通工具」。 " ~~ ====== 動力交通工具 ====== 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是指藉由汽油、柴油等引擎或電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車等;反之,若是單純藉由人力或獸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馬車、牛車、一般的自行車等,即非「動力交通工具」。 ===== 相關條文 =====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害|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犯|過失]]者,[[減輕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