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另無罪之諭知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時,在單純一罪或數罪併罰案件,會以判決主文宣示無罪;倘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法院認一部成立犯罪,其他被訴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時,僅能於主文諭知有罪,並於理由內說明他部因屬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相關條目 宣示判決筆錄 刑事判決書 雙重判決 刑事訴訟法,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