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無義務之遺棄罪", description="遺棄無自救力的人且有生命危險的情況,會成立無義務的遺棄罪。 因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不負義務,所以只處罰積極遺棄行為,不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 ~~ ====== 無義務之遺棄罪 ====== 遺棄無自救力的人且有生命危險的情況,會成立無義務的遺棄罪。 因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不負[[:義務]],所以只處罰積極遺棄行為,不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無義務」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依法令(例:[[:民法|民法]]父母對子女有保護之義務)或[[民法:契約行為|契約]](例:養老院之人員對於照顧之老人有保護之義務…)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責任。 <wrap info>例如</wrap> 在海邊,見有人溺水而不救,除非與自己具有扶助、養育或保護關係,否則單純不做任何事,不會犯遺棄罪;餐廳老闆甲看見乞丐乙因飢餓而昏倒於餐廳門口,因有礙觀瞻,於是拿了大紙箱將乙覆蓋住,使乙不易被人發現,則屬積極遺棄行為,構成遺棄罪。 <WRAP box> == 刑法 第293條 ==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害|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