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竊盜罪", description="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並於刑法第321條另規定加重竊盜罪之態樣。 " ~~ ====== 竊盜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民法: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並於刑法第321條另規定[[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罪]]之態樣。 ===== 例外情形 ===== 竊盜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於刑法第324條例外規定,若是親屬間竊盜,則須[[刑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因[[身分犯|身分]]而有機會得[[免除其刑]]: - 於[[民法: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民法:親屬關係|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民法:血親]]或三親等內[[民法: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WRAP box> == 刑法第 320 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民法:不動產|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