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聚合犯", description="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 ~~ ====== 聚合犯 ======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正犯與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