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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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機關鑑定 [2023/04/24 05:23] – 建立 - 外部編輯 127.0.0.1 | 刑訴:機關鑑定 [2023/12/31 12:06]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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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8: | 行 8: | ||
| 機關鑑定的用意,原本是考量這些機關有厲害的專家與足夠之設備,比較能作出好的鑑定結果,所以現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鑑定都採取機關鑑定的方式。司法院也備有鑑定機關名冊。 | 機關鑑定的用意,原本是考量這些機關有厲害的專家與足夠之設備,比較能作出好的鑑定結果,所以現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鑑定都採取機關鑑定的方式。司法院也備有鑑定機關名冊。 | ||
| - | 雖然機關鑑定具有其便捷性,但是因為機關鑑定並無法得知到底是由何人實際進行鑑定,因此在法院有需要[[傳喚]][[鑑定人]]到庭時,容易產生困擾。 | + | 機關內實際的鑑定人,要在鑑定前[[具結]],並且在書面報告中具名。 |
| + | ===== 證據能力 ===== | ||
| + | 鑑定人原則上要到法院以言詞說明。若[[檢察官]]跟辯護人都明白表示同意書面報告就可以作為[[證據]],鑑定人就可以不用到庭。 | ||
| + | 如果鑑定機關是法定鑑定機關、經主管機關認證等屬於特別可信的鑑定機關,那麼他們出具的書面報告,就有證據能力,還是屬於傳聞證據的例外。此係為了解決實務上大量的機關鑑定情形,比如驗尿報告、毒品檢驗、槍枝殺傷力等機關鑑定,若要他們都到法庭上來,這應該就會癱瘓鑑定機關,所以有了這樣區分。 | ||
| **相關條目** | **相關條目** | ||
| * [[選任鑑定人]]-[[機關鑑定]] | * [[選任鑑定人]]-[[機關鑑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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