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鑑定留置", description=" " ~~ ====== 鑑定留置 ====== [[法組:審判長|審判長]]、[[法組:受命法官|受命法官]]或[[檢察官]]為了[[鑑定]][[被告|被告]]心神或身體,在必要時,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之規定,預定**7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到醫院或其他適當的地方留置,以方便實施鑑定。 鑑定留置採「[[令狀主義]]」,須使用「鑑定留置票」。鑑定留置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