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鑑定證人", description=" " ~~ ====== 鑑定證人 ====== [[證人]]因為具有特別知識,當他對於曾經經歷的事情發生過程陳述時,依他的特別知識,可以知道或判斷一些一般人無法得知事實的[[:第三人|第三人]],稱為鑑定證人。也就是該人同時具備了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刑事案件的事實經過」與[[鑑定人]]的「專業知識或經驗」。 例如:曾為傷患診治之醫師,就診治之經過作證,而陳述其過往診治經過之事實,此部分固因證人身分而有不可代替性;惟其就經驗事實而為專業上的意見報告部分,例如該醫師推定病人受傷係如何之[[刑法:凶器|兇器]]所致,乃屬意見之陳述,仍為[[鑑定]]之性質,當予區辨,避免混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判決) **相關條目** * [[鑑定留置]] * [[機關鑑定]] * [[選任鑑定人]]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