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非任意性自白之延續效力", description=" " ~~ ====== 非任意性自白之延續效力 ====== 不同時空由不同偵查人員再次為訊問,若未使用不正方法,其取得之[[自白]]不必然受到受到前次非[[自白任意性|任意性]]自白的汙染而喪失[[證據能力]]。 <WRAP box> == ▌105台上字第32號判決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有關自白證據排除之規定,旨在維護[[被告|被告]]陳述與否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自由權。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始具有[[證據]]適格。 \\ 設若被告自白係出於偵查人員以[[刑法:不正方法|不正方法]]取得,該次自白因欠缺任意性,固不得為證據,但嗣後於不同時空由不同偵查人員再次為訊問,若未使用不正方法,則其他次自白是否予以排除(學理上稱之為非任意性自白之延續效力)?須視其他次自白能否隔絕第一次自白之影響不受其污染而定。 \\ 而非任意性自白延續效力是否發生,應依具體個案客觀情狀加以認定,倘若[[偵訊]]之主體、環境及情狀已有明顯變更而為被告所明知,除非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先前所受心理上之強制狀態延續至其後應訊之時,否則應認已遮斷前次非任意性自白之延續效力。</WRAP> **相關條目** * [[毒樹果實]] * [[自白任意性]] * [[非任意性自白之放射效力]]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